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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24 日,馬爾他正式修法終止原本俗稱「黃金護照」的投資入籍制度

 馬爾他於 2025 年終止「投資入籍」制度:到底改了什麼?

2025 年 7 月 24 日,馬爾他正式修法終止原本俗稱「黃金護照」的投資入籍制度。

不過,這並不代表馬爾他從此完全沒有讓特殊人才或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取得國籍的途徑。

真正被取消的是:

「以預先設定的投資、付款等財務條件,作為取得馬爾他國籍核心條件」的制度。

到底廢除了什麼?

馬爾他過去曾實施 Individual Investor Programme(IIP)

其後則有 Citizenship by Naturalisation for Exceptional Services by Direct Investment 制度,允許符合居留、政府捐款、房地產及慈善捐款等一系列預定條件的第三國國民申請馬爾他國籍。

2025 年修法後,馬爾他透過 Act XXI of 2025 修改《Maltese Citizenship Act》。

其中一項非常關鍵的改變,就是:

刪除法律中「individual investor programme」的定義。

官方修法說明更直接指出,之所以刪除這項定義,是因為該計畫:

“is being terminated”——正在被終止。

因此,馬爾他不再維持一套:

投入規定資金
+符合預先設定的財務條件
以此作為取得國籍核心依據

的投資入籍制度。

換句話說,不能再把馬爾他國籍理解成一個「達到指定投資門檻,就可以循固定投資方案申請」的商品。

為什麼馬爾他在 2025 年終止投資入籍?

最直接的原因,是 歐盟法院(CJEU)2025 年 4 月 29 日的判決:

Case C-181/23, Commission v Malta

歐盟執委會與馬爾他之間針對投資入籍制度的爭議其實已持續多年,因此並不是馬爾他在 2025 年「突然」決定取消。

真正的關鍵轉折,是歐盟法院在 2025 年判決:

會員國雖然原則上有權決定誰可以取得自己的國籍,但行使這項權限時仍必須遵守歐盟法。

法院認為,馬爾他建立了一套具有**交易性質(transactional)**的歸化制度,使第三國國民主要透過預先設定的付款或投資取得馬爾他國籍。

問題在於:

取得馬爾他國籍,也就同時取得歐盟公民身分。

這意味著取得者同時享有歐盟公民相關權利,包括在歐盟境內自由移動與居住等權利。

因此,法院認為不能將會員國國籍,以及附隨而來的歐盟公民身分,建立在這種商業交易式的制度之上。

歐盟法院最終認定馬爾他的制度違反歐盟法。

馬爾他之後於 2025 年 7 月正式修法,終止原有的投資入籍模式。

但是,「特殊人士入籍」並沒有完全取消

這是最容易被「馬爾他取消黃金護照」這類新聞標題忽略的地方。

馬爾他取消的是:

Citizenship by Investment

也就是:

投資/付款 → 依預設條件申請國籍

但馬爾他仍保留並重新規範另一種性質完全不同的途徑:

Citizenship by Naturalisation on the Basis of Merit

也就是:

基於功績、特殊服務、特殊貢獻或馬爾他特殊利益的歸化入籍。

哪些人可能符合「功績入籍」?

修法後的《Maltese Citizenship Act》Article 10(9) 規定,部長可以基於個案情況,向符合條件的人授予歸化證書。

核心不是「你投資了多少錢」,而是申請人是否具有:

Exceptional Services
特殊服務

Exceptional Contribution
特殊貢獻

或其歸化是否對馬爾他具有:

Exceptional Interest
特殊利益。

法律列出的可能領域包括:

  • 科學家
  • 研究人員
  • 運動員
  • 藝術家及文化工作者
  • 企業家
  • 慈善家
  • 科技人才
  • 其他能對馬爾他或人類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

其中,**創造就業機會(job creation)**也可能被納入特殊貢獻的考量。

因此,企業家、投資者或慈善家並不是從此完全不可能取得馬爾他國籍。

差別在於:

「有錢、買房、捐款、投資達標」本身,不再等於存在一條預先設計好的投資入籍路徑。

新制度怎麼申請?

2025 年公布的 L.N. 159 of 2025 進一步規範新的功績歸化程序。

申請人原則上需要先提出一份 proposal(提案),說明:

自己的背景與成就;

準備為馬爾他或人類提供什麼特殊服務或特殊貢獻;

以及如果最終取得馬爾他國籍,未來將如何繼續作出相關貢獻。

之後由主管機關進行評估與盡職調查,再依法律程序處理。

因此,新制度並不是:

「投資 100 萬歐元 → 拿護照」

而比較接近:

「你具有什麼特殊成就或能力?
你能為馬爾他帶來什麼特殊價值?
你的歸化是否符合馬爾他的特殊利益?
經個案審查後,由政府依法裁量是否授予國籍。」

而且 Article 10(9) 使用的是 “Minister may grant”

也就是說,即使申請人非常優秀,也不能把它理解成「達到某個分數或投資金額後,就依法必然取得國籍」。

這是一條具有高度個案審查與政府裁量性的歸化途徑。

所以,新制度不是「黃金護照換名字」

這是理解 2025 年修法最重要的一點。

舊制度的核心邏輯

預先設定財務條件

捐款/投資/房產等

符合相關法定條件

申請歸化

2025 年後的功績制度

個人的特殊成就、服務或貢獻

提出自己能為馬爾他或人類創造的特殊價值

政府進行個案評估與盡職調查

判斷是否構成 exceptional services、exceptional contribution 或 exceptional interest

由政府依法裁量是否授予國籍

因此,兩者在法律邏輯上並不相同。

一句話總結

馬爾他在 2025 年 7 月 24 日終止了以預先設定的付款、投資及其他財務條件作為取得國籍核心基礎的投資入籍制度;但並未取消所有特殊歸化途徑。現行制度仍允許基於功績、特殊服務、特殊貢獻或馬爾他特殊利益,經個案審查及政府裁量後取得馬爾他國籍。

所以:

「馬爾他黃金護照已經取消」——基本正確。

但:

「馬爾他從此完全不能透過特殊貢獻取得國籍」——不正確。

同樣地:

「馬爾他只是把投資移民換個名字,現在花錢一樣可以買護照」——也不正確。

真正的改變是從**「以預定財務條件為核心的投資入籍」,轉向「以個人功績、特殊貢獻及國家特殊利益為核心的個案歸化」。

2026-08-26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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